自从网约车平台得到广泛应用,不少私家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随之“变身”网约车。可如此“变身”背后蕴含着的法律风险,很多车主却并没有意识到。
6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并指出如果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等活动,成为营运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顺风车通常情况下属于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是不得拒赔的。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是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今年以来已经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后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6月19日上午,这样一起案件就在金融街法庭公开宣判。
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可当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交强险2000元,对于其他损失则均以“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
而要判断是否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记录显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间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此前一周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运营时间段多集中在凌晨及夜间。而涉案的事故发生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多分钟。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周韬在宣判后解释说:“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因此需要根据运营记录等证据来判断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商业险的保险金。”在王某一案中,王某的车辆相较于通常的家庭自用轿车,在使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另一方面,涉案事故发生距离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余分钟,且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几天频频在凌晨、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此情形会导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也会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因此,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发生事故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说,“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就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甘琳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等规定,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就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认为,之所以发生此类纠纷一是因为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同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也存在疏漏。为此,西城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考虑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