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了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调整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同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部分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掌握、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和管理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将常见问题做出解读。
吴晓强指出,一是要把握好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的,都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除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政策发生调整外,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二手车拍卖以及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要把握好二手车的概念和范围。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8月由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2号),办法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考虑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今后可能会进行修订,为做好衔接,17号公告对二手车的具体范围采用了原则性表述,操作时按照当期有效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即可。
吴晓强表示,为确保优惠落实落地,9号公告针对销售额计算、发票开具以及如何申报进行了明确。
第一,关于销售额计算问题。为提高政策执行确定性和统一性,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9号公告通过公式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0.5%换算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同时,以后如新出台了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照上述公式的原理计算销售额。
第二,关于规范发票开具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二手车流转的必备凭证,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尽快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并准确选择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9号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